為適應新時期打擊經濟犯罪案件工作需要,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,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聯合發布修訂后的《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(二)》(以下簡稱《立案追訴標準(二)》),對公安機關管轄的78種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予以進一步明確規定。
原《立案追訴標準(二)》及其補充規定,分別于2010年5月、2011年11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聯合制定,為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確依據,在依法懲治經濟犯罪、保障國家經濟安全、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,取得了良好效果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,我國經濟犯罪呈現出新情況新特點,特別是相關法律制度及政法機構職能設置的不斷完善和優化,原《立案追訴標準(二)》及其補充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執法司法辦案實際。為此,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聯合啟動了相關修訂工作。
修訂后的《立案追訴標準(二)》共85條,包括78種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及附則,共對61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進行修改完善,部分經濟犯罪案件在適度提高數額標準的同時,增加了犯罪手段、情節及危害后果等標準。其中,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修改,對欺詐發行證券案等21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了修改完善;綜合經濟社會發展、類罪平衡等因素,對票據詐騙案等7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了修改完善;根據刑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需要,對走私假幣案等8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中的具體情形作了修改;參照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釋,對職務侵占案等25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了修改完善。其他17種案件相關法律、司法解釋未作修改或已能滿足司法實踐需要,立案追訴標準沿用原《立案追訴標準(二)》的規定未作修改。